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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保险扶贫的困境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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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险扶危济困的本质注定了其与扶贫开发天然的内在联系,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等职能赋予了保险在扶贫开发中的特殊意义。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积极投身到农村扶贫开发中并取得显著效果,但是农村保险扶贫工作仍存在农村保险有效需求不足、保险公司经营困难、保险扶贫法律缺位和滋生腐败等问题。研究如何发挥保险行业的先天优势,继续为我国扶贫开发“输血”、“造血”,具有现实意义。本文从保险扶贫对象、保险公司和政府三个角度出发,力图系统地分析保险扶贫在不同主体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农村保险;扶贫开发;对策建议 
  保险扶危济困的本质,注定了其与扶贫开发天然的内在联系,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等职能赋予了保险在扶贫开发中的特殊意义。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积极投身到农村扶贫开发中并取得显著效果,但是农村保险扶贫工作仍存在农村保险有效需求不足、保险公司经营困难、保险扶贫法律缺位和滋生腐败等问题。研究如何发挥保险行业的先天优势,继续为我国扶贫开发“输血”、“造血”,具有现实意义。 
  一、我国农村保险扶贫现状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积极主动地投身到农村扶贫工作,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功能和作用,目前已初步形成以医疗保险、农业保险为主的保险扶贫保障体系,以农业小额信贷保险为主的保险扶贫增信体系和以保险资金支农的保险扶贫融投资体系。 
  (一)保险扶贫保障体系 
  目前,我国已建立起全球最庞大的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络。截止到2017年末,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约13.5亿人,大病保险制度覆盖约10.5亿人①。我国医疗保险保障制度还在不断延伸和完善,提高财政补贴标准、拓展医保药品目录、推进异地就医结算和建立贫困人口档案等一系列举措的实施,切实解决了因病致贫、返贫的突出问题。 
  在农业保险方面,2017年农业保险承保农户2.13亿户次,提供风险保障金额27900亿元,支付赔款金额334.49亿 元,共补偿贫困和受灾农户4737.14万户次②。农业保险在转移灾害风险和保障农民稳定收入方面发挥先天优势,有效防止了农户因灾致贫、返贫。此外,农房保险、小额人身保险等各类产品为贫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提供了多方面、多层次的风险保障。 
  (二)保险扶贫增信体系 
  为了解决“贷款难、贷款贵”制约“三农”生产发展的问题,保险业发展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农业保险保单质押业务,农户支付少量费用即可获得免担保、免抵押、利息低的贷款,“三农”的生产和發展获得新动力。 
  (三)保险扶贫融投资体系 
  我国保险扶贫模式已经不再局限于捐钱捐物,而是将保险资源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倾斜,保险扶贫从“输血”向“造血”转变。2016年8月,中国保险业产业扶贫投资基金成立,基金首期募资10亿元,资金重点投向贫困地区的特色资源开发、产业园区建设等领域 ,以促进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 
  二、我国农村保险扶贫的困境 
  (一)扶贫对象 
  1.购买力低,有效需求不足。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们会优先满足较低层次的需求,才会去追求更高层次的需求。2017年,我国贫困地区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377元,农村仍有3046万人的人均年收入低于2300元(按2010年的不变价)。许多农村居民难以解决、甚至无法解决其吃穿住行等最基本的生理需求,更何况处于较高层次的保险需求。 
  2.保险意识差,存在侥幸心理。农村居民的文化水平偏低,其对风险本质和保险机制的理解存在偏差,对许多农村保险政策、保险产品不了解或了解不到位。中国保险学会农村保险市场需求调查(2014)数据显示,仅有14.61%的农户能完全看懂保险合同条款,且农户对具体的查勘定损等理赔过程缺乏清晰的理解。另外,由于自然灾害具备较大的偶发性,农户对灾害风险的处理方式较为被动和消极,存在侥幸心理,往往听之任之。 
  (二)保险公司 
  1.经营风险高,市场积极性低。由于农村保险市场在风险类型、保险标的、参与主体特征、出险理赔定损等方面存在较大的特殊性,加之较为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农村保险业务面临更高的经营风险,农村保险市场积极性较低。目前,我国农村保险业务主要由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太平保险等大型保险公司开办,中小型保险公司几乎不涉及农村业务。 
  2.农村网点少,服务能力差。截至2015年底,我国已建成的保险公司基层服务网点约2.2万个,保险服务村级覆盖率约为48%。但由于我国农村地域差异巨大,农村保险业务分散,基层服务网点级别低、数量少,导致农村保险服务覆盖范围小、服务能力差,展业、定损、理赔等保险业务的开展受到阻碍。 
  3.产品单一,缺乏适用性。农民在生产、生活的各方面均会产生保险需求,农村保险市场有待深挖,但目前我国农村保险产品的结构和类型较为单一。如在农业保险方面,全国范围内主要推广水稻、小麦等粮食作物保险和棉花、糖料等主要经济作物保险,对于一些区域性明显但经济价值较高的特殊农业,如花果种植、渔牧养殖等,却没有相关的保险产品。 
  4.人才匮乏,业务发展受限。农村保险市场涉及范围广、风险复杂多变,农业气象、土木水利、医疗生物、经济法律、数学统计、公共管理等各类专业知识纵横交错,客观上对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性提出更高要求。然而,目前我国保险业员工的整体文化水平偏低,高学历者数量较少;加之农村贫困地区自然环境恶劣、管理机制落后、物质待遇较低,导致农村贫困地区保险人才匮乏,不利于农村保险业务的发展。 
  (三)政府 
  1.法律缺位,扶贫落地难。当前各级政府已尝试和推广运用各类型的险种、险资和“险智”开展农村保险扶贫,但是由于保险扶贫法律法规的缺位,某些政府部门或职员存在消极、懈怠思想,对保险扶贫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保险扶贫过程中出现不配合、不作为等现象,农村保险扶贫步履维艰。另外,相关法律的缺位,导致保险扶贫业务在税收、保费补贴等优惠政策方面存在不确定性,甚至某些地方政府会干预保险公司的费率厘定和理赔标准,农村保险扶贫工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面临威胁。2.漏洞频现,滋生腐败。扶贫开发是缓解区域发展不平衡、实现社会公平、共同迈向小康的重要举措,然而部分政府官员和基层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侵蚀农村保险扶贫工程,严重危害我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顺利开展。其具体形式包括:违规办理低保,变相收费,冒名替领、截留保险金,挪用、贪污保险扶贫资金,等等。 
  三、我国农村保险扶贫对策 
  (一)宣传教育,加深思想认识 
  1.提高农村保险意识。农民对风险的消极应对、对保险的理解偏差,会遏制农村保险的需求。保险监管等政府部门应定期选派保险扶贫政策理论扎实、业务娴熟的人员深入农村、貧困地区,宣传讲解“保险扶贫”的相关政策和机理。当地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应积极主动地推进“保险知识下乡”公益性活动,力争将其常态化,在宣传保险作用的同时树立保险行业形象。此外,教育部门应加强中小学阶段的保险教育,从小培养其风险意识和保险观念,为农村保险扶贫注入新活力。 
  2.加深政府思想认识。政府官员和基层干部对保险的认识不足,会阻碍农村保险扶贫的顺利进行。各级地方政府应认真研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关于做好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对保险扶贫工作的规划,深刻理解风险分散、损益共担、财政资金放大等保险职能在扶贫开发中的优势,将保险机制与扶贫开发实践工作相结合。 
  (二)优化创新,贴切农村市场 
  1.产品突显区域特色。贫困地区保险产品全国“一刀切”,难以满足特殊地区、特色产业的个性化需求。保险公司应在风险可控范围内下放扶贫险种设计开发权限,各地保险分支机构在充分了解当地实际情况下,应根据当地特色开发出个性化强、针对性高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努力满足农村贫困地区保险市场的需求。 
  2.加强保险经营创新。农村保险业务分散,保险经营成本高,必须建立多元化营销渠道,加强营销模式创新。在渠道建设方面,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自身的基层服务网点,尽可能扩大保险服务覆盖范围。同时,保险公司应重视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通过与农村村委会、村卫生所、邮局、农机站、合作社等组织机构合作,降低农村营销队伍的建设、运营成本,借助其公信力和影响力提高营销效率。在模式创新方面,保险公司可引入“水平营销”的思想和方法,对农村保险的市场定义、产品属性和营销组合进行创新,将传统的保险产品开发设计成“礼品保险”、“彩票保险”和“综合保险”。这不仅能将保险产品赋予传统文化和良俗美德,更能以新颖的名称和寓意引发市场兴趣。 
  (三)加大政策支持,设立激励机制 
  农村贫困地区的保险市场经营风险高、回报周期长、利润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保险公司对其兴趣不高。国家应对农村保险扶贫业务、险种加大税收优惠力度,继续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降低保险公司在农村贫困地区的经营成本。同时,加大财政投入,继续对保险扶贫险种给予保费补贴,减轻农户的投保负担,提高扶贫险种的覆盖率。此外,各级政府应对保险扶贫开发工作设立专项激励机制,对于扶贫工作突出、扶贫贡献巨大的保险企业,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表彰,以激励更多保险公司更好地投入到农村扶贫开发中去。 
  (四)交流人才,提高专业素质 
  1.活跃人才资源,实现双向交流。人才匮乏已成为农村保险扶贫工作的一大瓶颈,在短期内招聘并留用大批保险专业人才不现实。保险公司可在省、市、县、乡镇等不同级别的分支机构中,派遣高级人才到农村贫困地区进行调研指导,选拔农村扶贫基层员工到企业高层学习交流,实现农村贫困地区实情与企业优秀管理方案的互通共享。 
  2.定期组织培训,提高专业素养。农村地区社会经济不断发展,风险管理、扶贫工作也需要与日俱进。政府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应定期组织培训学习活动,总结近期的保险扶贫工作,传播保险先进理念和方法,不断提高农村保险扶贫队伍的业务技能和素质水平。 
  (五)立法设规,统一监管标准 
  法律体系的缺位,影响我国农村保险扶贫工作的持久稳定。我国应建立健全保险扶贫法律体系,以法律形式确立政府、农民和保险公司等行为主体在农村保险扶贫中的地位,划分农村保险扶贫工作职责,建立保险扶贫工作问责制度。同时,加强农村保险扶贫监管,明确保险公司在农村保险扶贫中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管理原则和风险防范机制,推动农村保险扶贫工作顺利、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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